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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 · 第19篇清代蒲松龄

犬奸

本篇含成人性行为、动物伤人、强迫示众和酷刑内容。先读清事件和证据,再读判词的语言;不要把围观与惩罚当作猎奇看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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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 · 第19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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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聊斋志异》卷一

犬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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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
青州贾某,客于外,恒经岁不归。

家蓄一白犬,妻引与交,犬习为常。

一日,夫至,与妻共卧。犬突入,登榻,啮贾人竟死。

后里舍稍闻之,共为不平,鸣于官。官械妇,妇不肯伏,收之。

命缚犬来,始取妇出。犬忽见妇,直前碎衣作交状,妇始无词。

使两役解部院,一解人而一解犬。有欲观其合者,共敛钱赂役,役乃牵聚令交。

所止处,观者常数百人,役以此网利焉。后人犬俱寸磔以死。

呜呼!天地之大,真无所不有矣。

然人面而兽交者,独一妇也乎哉?

02

异史氏曰

异史氏为之判曰:“会于濮上,古所交讥;约于桑中,人且不齿。

乃某者,不堪雌守之苦,浪思苟合之欢。

夜叉伏床,竟是家中牝兽;捷卿入窦,遂为被底情郎。

云雨台前,乱摇续貂之尾;温柔乡里,频款曳象之腰。

锐锥处于皮囊,一纵股而脱颖;留情结于镞项,甫饮羽而生根。

忽思异类之交,直属匪夷之想。

厖吠奸而为奸,妒残凶杀,律难治以萧曹;人非兽而实兽,奸秽淫腥,肉不食于豺虎。

呜呼!人奸杀,则拟女以剐;

至于狗奸杀,阳世遂无其刑。

人不良,则罚人作犬;至于犬不良,阴曹应穷于法。

宜支解以追魂魄,请押赴以问阎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