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典館

来源页 · 完整讲稿 · 第 08 讲 · 鬼与阴间仍在谈人世

阴间没有双全法

贾行家 · 《说聊斋》(2018)

来源:2018年 · 得到课程

原讲结构图

先看路线,再进入完整讲述

点击节点可快速定位

先看路线,再进入完整讲述01《李伯言》:阴间里也要打官司02清代的立法和司法03拓展阅读04《李伯言》原文05划重点
原讲结构图采用本讲真实标题;标题较少时,只从正文的开头、中段和结尾提取阅读落点。它只帮助定位原讲顺序,完整内容仍以老师讲述为准。

说古论今天下事,拍案奇书贾行家。 你好,我是贾行家,这回和你一起读《聊斋》。 这一讲要说的故事叫《李伯言》,是文人笔记里常见的漫游阴间类型。 在佛教思想传入中土以后,出现了这类活人漫游阴间的鬼故事,标准套路是:阴间发现勾错了魂,就带他游览了一圈,让他见识到对各种罪行的可怕惩罚。这种故事里,漫游项目结束,判官或阎王会特意嘱咐那个即将返回人间的人,让他多多宣传,相当于给活人搞警示教育。

《李伯言》:阴间里也要打官司

话说山东沂水有个叫李伯言的书生,性格刚正,是个很有道德勇气的人。有一次得了暴病,但他拒绝吃药,对家里人说:“我这不是病,是阴间缺少了阎罗王,让我去暂时代审几件案子。”过几天就会醒过来。果然,他刚一咽气,就有鬼差列队把他迎接到了阎罗殿,给他换上王侯的朝服冠冕,升堂审案。

第一件案子是审判一个强奸惯犯。按阴间法律,该犯应该受炮烙之刑。这个刑罚,传说是夏朝末代的暴君桀发明的。就是竖一根很粗的空心铜柱子,在柱子里烧炭,把铜柱子烧得里外通红。鬼卒们驱赶那个魂儿爬上去,爬到顶摔下来再爬,直到被烧得不成人形,像股烟一样散了。

第二件案子就麻烦了,被告是李伯言的亲家王某。王某前些天贪便宜,买了个被拐的奴婢,现在人家生父告到了阴间。王某和另一个在场证人周某,都因为这个案子几天前在阳间暴毙,魂儿被勾来受审。 李伯言心里刚有一点儿想庇护王某的迟疑,大殿上就“腾”地一声着起了大火,一直烧到了屋梁。李伯言大惊失色,一个书吏告诉他:“阴间和人世不同,容不得私心。您赶快打消杂念,火自己就灭了。”果然,李伯言把心绪收回来,火焰就熄灭了。

李伯言审完案子,被送回阳间,也就是在自己家醒了过来。次日,他去看王某,王某虽然也还阳了,但屁股上烂了一大片肉,和棍伤一样,卧床不起。王某见 了李伯言肃然起敬,再三感谢他。李伯言说:“法律是不能徇情宽假的。”王某的伤,一直过了二十多天才好。

什么人有资格做临时阎王? 在鬼故事里,阴间常常缺少人手,总要到人世间来抽调。被阴间征用的世人,身份有很大区别:一种是临时当鬼差、做苦役,叫做走阴或走无常,这类人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都很低,大部分都是老太婆或者穷人。按照人类学家的研究,在世界各个民族文化中,充当类似灵媒角色的人,都是这几类底层人,他们通过这种方法来提升现实处境。

另一种就像这个故事,是去阴间做法官的。这种高级差事,只有士人才有资格,或者是现任官员,或者是像李伯言这样的书生。因为现实社会也是这些人在执政和执法。 蒲松龄虽然把炮烙之刑写得很吓人,但本篇题旨不在警示老百姓,而是主要表达他对当时司法的不满,故事里关键的话是鬼卒说的“阴曹不与人世等”,这就是标准的吐槽。

在《聊斋》的各个评本里,嘉庆年间进士但明伦的评本很有名,他做过两淮盐运使的大官,也跟着吐槽说:对贪官来说,幸亏堂上没有这种大火,对老百姓来说,不幸堂上没有这种大火。那么,清代司法真这么糟糕么?为什么糟糕?

清代的立法和司法

本讲概括的古代法律来源

来源在判断中怎样使用
成文法条有明确规定时依法处理
既往案例没有直接法条时“以类举”,寻找相近案例
儒家经义为亲属、名分和伦理判断提供价值尺度

咱们先来看立法情况。有一种说法是,中国古代只有一部刑法,既没有民法,也没有程序法。法律可以分成程序法和实体法,实体法就是刑法、民法这类法律,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、民事诉讼法这类法律,规定的是诉讼过程中的具体程序。在实际操作中,程序法显得更重要;权利被侵害,往往是因为程序缺失。

说古代只有一部刑法,其实并不确切。以《大清律例》为例,民事、刑事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条其实都有,只是混合在了一起:比如,官府在农忙季节不受理民事诉讼,但刑事案件就要随到随审。只是在实际操作里,这些规定,不但老百姓不清楚,很多当官的也不知道。

当然,说古代法律制度不健全肯定没错。那怎么办呢? 《荀子》里有一句话是“有法者以法行,无法者以类举”,就是遇到没有法条可引用的情况,就从以前留下的判例故事里找依据。在思维方式上,这是把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结合起来了,形成一种成文法与判例的混合法。荀子的这个思想,在中国古代立法里被保留了下来。

另外,从西汉时的董仲舒开始,提出了“经义断狱”的思想,就是以儒家经典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。到儒学的权威树立起来以后,在成文法里也能看到成效:今天说的“十恶不赦”,是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十条不能赦免的重罪。 “十恶不赦”这个词是从佛教里来的,但这十条里,四条半是维护皇权,四条半是维护宗法,算是皇帝和儒生打了个平手。从形式上看,古代的法典结构周延,词句精炼,而且经典判例出自名儒之手,文辞华美,很有个性。

如此说来,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不是还可以么?但是,制度虽然不错,那也得看具体执行起来怎么样啊。 我们都知道,古代的地方政府是没有专职法官的,都是县官负责判案。读书人的知识结构,是围绕科举考试的内容建立的。只要考中了功名,就被授予外放官职。州县官被称为“执政临民者”,就是直接面对老百姓和具体案件的,不仅得有行政司法知识,还得有丰富的社会经验。

本来,他们只有儒家经典和文字素养,一纸任免令到,就去处理具体复杂的地方行政和司法事务了,这个矛盾很明显。唐宋时期,国子监的教学,还有律令判词的内容,到了明清就被废止了。 既然科举不愿意妥协,那就只剩下第二条路了:就是依靠我们熟悉的一类角色,被称为幕友,也就是师爷。师爷是读书人里的特殊阶层,他们的来历复杂,有的是一直在政府里做书吏,有的是被罢免的官员,还有很多是没考中的书生,他们拥有行政司法的经验和知识。

古代地方政府的核心业务有两块,一项是催粮收税,一项是审理案件。所以,最主要的师爷有两种:一种叫钱谷师爷,就是专门处理农业和财政问题的,俗称红笔师爷;一种叫刑名师爷,就是专门参谋断案的,俗称黑笔师爷。 一个州县衙里,具体有五六种师爷,除了红笔黑笔,还有登记案卷的、草拟书信的、管理账房的,多的会配备十五六名。也不用担心超编,因为师爷根本不在编,请师爷的钱是官员自己负担的。这笔开支很大,一个好师爷的年收入就超过了县官的年俸。

理论上说,即便官员自己什么都不懂,要是能配齐经验丰富、尽职尽责的师爷替他们审案,也能大体完成职责吧?可是,师爷的作用只是参谋和提建议,决定权仍然在不懂法律实务的官员手里。而且,师爷不能主持和出席庭审,只能看书面证词,听县官回来转述,这也很影响审判效果。

再说,权责是统一的,师爷没有职权,也不对错案负责,他们和官员只是雇佣关系,对师爷的受赂、徇私枉法,并没有刚性约束。而那些该负责的官员,没有能力减少错案,就只能将错就错,去威胁错案的受害者了。 县官判案有多么不靠谱 在这么种“凭良心”“看心情”的司法实践里,可就什么奇葩判例都有了。

在《聊斋》另一篇《郭安》里,蒲松龄就不是吐槽和暗喻了,而是用真实案件直接指责:在一起误杀案里,县官轻判了凶手,死者父亲不服,哭诉说自己只有一个儿子,县官竟然让他认凶手当儿子。在另一个地方的杀人案里,被害者妻子告状,县官拍着公案骂凶手说:“因为你杀人,让人家守了寡,现在我让你把她娶了,让你的老婆也守寡!”

我们听这两起判决,属于精神错乱。但这种判决,还真是只能出自读了一肚子圣贤书的精神病,他们觉得自己补充了家庭的父子夫妻伦常。 儒家的经义决狱非常不确定,如果本人头脑清醒、通晓法律,确实能在公正的基础上体现儒家伦理。但是遇上蒲松龄说的这么两个人,用诡异的脑回路判案,老百姓也没什么办法。这两个县官,一个是进士,一个只是贡生,所以蒲松龄挖苦说:“真是哪条路上都有人才啊。”

蒲松龄这类漫游阴间的判案故事,是因为意识到当时的司法问题太多太大,甚至可能感觉到了司法缺少制衡监督的问题。不过,最直接的原因,是因为他自信水平远远超过一般官员,蒲松龄当过幕友,也就是师爷,在地方上也参与过诉讼,还写过一本类似办案指南的书。可是终其一生,他没有得到施展和验证的机会,只好在幻想中做一回临时阎王。

本讲小结

现实中得不到解答的苦恼,人们会寄托于幻想和神秘力量。借着这个叫《李伯言》的鬼故事,我们讲到了古代的司法:中国古代法典,融合了民法、刑法和程序法,是成文法、判例法和儒家经义的混合体。 蒲松龄一生仕途无望,他通过这类故事,既表达了对当时司法黑暗的不满,更是通过判案,展示了自己无法施展的才能。

思考题:在你听说过的民间传说里,有哪些行为在阴间会受到惩罚?我给你举个例子,比如鲁迅先生就写过,一女嫁二夫的祥林嫂,就很担心到阴间被锯成两段,分给两家丈夫。 你还知道哪些?我们一起来做个民间故事征集。 狐鬼神仙,风月无边。 等你跟我一起接着读《聊斋》。

拓展阅读

《聊斋》里有很多关于案件的故事,最精彩的一篇叫《胭脂》,不仅推荐你读,也推荐你听听评书名家刘立福的播讲。

《李伯言》原文展开原文

李生伯言,沂水人,抗直有肝胆。忽暴病,家人进药,却之曰:"吾病非药饵可疗。阴司阎罗缺,欲吾暂摄其篆耳。死勿埋我,宜待之。"是日果死。 驺从导去,入一宫殿,进冕服,隶胥祗候甚肃。案上簿书丛沓。一宗:江南某,稽生平所私良家女八十二人,鞫之佐证不诬,按冥律宜炮烙。堂下有铜柱,高八九尺,围可一抱,空其中而炽炭焉,表里通赤。群鬼以铁蒺藜挞驱使登,手移足盘而上,甫至顶,则烟气飞腾,崩然一响如爆竹,人乃堕;团伏移时始复苏。又挞之,爆堕如前。三堕,则匝地如烟而散,不复能成形矣。

又一起:为同邑王某,被婢父讼盗占生女,王即李姻家。先是一人卖婢,王知其所来非道,而利其直廉,遂购之。至是王暴卒。越日其友周某遇于途,知为鬼,奔避斋中。王亦从入。周惧而祝,问所欲为。王曰:"烦作见证于冥司耳。"惊问:"何事?"曰:"余婢实价购之,今被误控,此事君亲见之,惟借季路一言,无他说也。"周固拒之,王出曰:"恐不由君耳。"未几周果死,同赴阎罗质审。李见王,隐存左袒意。忽见殿上火生,焰烧梁栋。李大骇,侧足立,更急进曰:"阴曹不与人世等,一念之私不可容。急消他念则火自熄。"李敛神寂虑,火顿灭。已而鞫状,王与婢父反复相苦;问周,周以实对;王以故犯论笞。笞讫,遣人俱送还生,周与王皆三日而苏。

李视事毕,舆马而返。中途见阙头断足者数百辈,伏地哀鸣。停车研诘,则异乡之鬼,思践故土,恐关隘阻隔,乞求路引。李曰:"余摄任三日已解任矣,何能为力?"众曰:"南村胡生,将建道场,代嘱可致。"李诺之。至家,驺从都去,李乃苏。 胡生,字水心,与李善,闻李再生,便诣探省。李遽问:"清醮何时?"胡讶曰:"兵燹之后,妻孥瓦全,向与室人作此愿心,未向一人道也,何知之?"李具以告。胡叹曰:"闺房一语遂播幽冥,可惧哉!"乃敬诺而去。次日如王所,王犹惫卧。见李,肃然起敬,申谢佑庇。李曰:"法律不能宽假。今幸无恙乎?"王云:"已无他症,但笞疮脓溃耳。"又二十余日始痊,臀肉腐落,瘢痕如杖者。

异史氏曰:"阴司之刑惨于阳世,责亦苛于阳世。然关说不行,则受酷者无怨也。谁谓夜台无天日哉?第恨无火烧临民之堂廨耳!"

划重点

  1. 01

    古代的地方政府是没有专职法官的,都是县官负责判案。读书人的知识结构,是围绕科举考试的内容建立的。只要考中了功名,就被授予外放官职。

  2. 02

    师爷是读书人里的特殊阶层,他们的来历复杂,有的是一直在政府里做书吏,有的是被罢免的官员,还有很多是没考中的书生,他们拥有行政司法的经验和知识。

本讲关联原典

  • 《李伯言》尚未收录
  • 《郭安》尚未收录